依照稅法規定,每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一定門檻時,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部分免稅額、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,以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。
項目 |
現行 |
修正後 |
一次領Y1 退職所得 |
l Y1<18.8萬*服務年資:免綜合所得稅 l 18.8萬*服務年資< Y1<37.7萬*服務年資:以半數為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l Y1>37.7萬*服務年資: 以全數為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 |
l Y1<19.8萬*服務年資:免綜合所得稅 l 19.8萬*服務年資< Y1<39.8萬*服務年資:以半數為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Y1>39.8萬*服務年資: 以全數為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 |
分期領取Y2 退職所得 |
(112年)全年領取總額Y2,減除81.4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|
(113年)全年領取總額Y2,減除85.9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|
項目 |
112年 |
113年 |
扣除額 |
670萬 |
750萬 |
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,受益人受領之死亡給付扣除額 |
3,330萬 |
3,740萬 |
項目 |
112年 |
113年 |
免稅額 |
9.2萬 |
9.7萬 |
免稅額(滿70歲以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|
13.8萬 |
14.55萬 |
標準扣除額(單身) |
12.4萬 |
13.1萬 |
標準扣除額(有配偶) |
24.8萬 |
26.2萬 |
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|
20.7萬 |
21.8萬 |
基本生活費 |
19.6萬 |
20.2萬 |
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:擴大適用年齡至 6 歲,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,第 1 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至 15 萬元,第 2 名及以上子女加成 50%,即每人扣除 22.5 萬元,並取消排富規定。
項目 |
111年 |
112年 |
最低稅負扣除額 |
50萬 |
60萬 |
每月員工伙食費 |
每人每月2,400 |
每人每月3,000 |
項目 |
112年 |
113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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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額 |
配偶 |
493萬 |
553萬 |
父母 |
每人123萬 |
每人138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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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|
618萬 |
693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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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 |
每人5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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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56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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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費 |
123萬 |
138萬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