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指出,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,個人捐贈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(以下稱為機關團體)可在綜合所得總額20%額度內扣除。但國防、勞軍、政府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。同法第36條規定,營利事業可將協助國防建設、慰勞軍隊、政府捐獻、經部門核准之捐贈,列為當年度費用,不受金額限制。捐贈機關團體可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%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。
財政部說明,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7日發布新聞稿,開放民眾愛心捐款協助土耳其震災災民,捐款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之用。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之「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」(指定用途為「土耳其震災專案」)進行捐贈,可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,不受金額限制。
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若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國內其他機關團體,由該團體將款項捐贈土耳其,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可在綜合所得總額20%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%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。
財政部提醒國人,在捐贈時請保留受贈單位開立載明「土耳其震災」事由之收據,並於申報所得稅結算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。透過捐款或物資的方式,除了協助土耳其災民渡過難關,還能享有節稅權益。